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卫家庭〔2017〕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和补办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办理工作
(一)办理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982
年5月31日
至
2015年
12月
31日
只生育一个子女,以往未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二)不予办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单亲家庭。
(2)子女已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
(3)再婚家庭。
(4)曾经生育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
(5)抱养一个子女的家庭。
(三)办理时限
自愿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限定在
2017年
12月
31日
前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2018年
1月
1日
起,全省统一停止新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办理流程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需提供由双方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婚育证明,证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婚姻、生育情况要通过青海省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PADIS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3、携带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审核通过的《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报女方户籍所在的县(市、行委)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由独生子女证发证机关将材料证明复印留存后盖章签发。
二、规范补办工作
(一)对于《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申请补办的,须在原发证机关查询办证记录,有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登记记录,并有独生子女证号的,独生子女证发证机关将记录复印留存后,予以补办独生子女证,使用原证号。
(二)《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原办理机关查询不到办证记录现申请补办的,在其个人户籍所在地或其工作单位有曾经享受独生子女相关政策记录的,可持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或双方单位证明(现在婚姻状况、生育情况)及享受独生子女相关政策记录复印件,由发证机关留存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不符合条件的,不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无任何证明材料的按照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求进行办理。
(四)再婚家庭双方生育子女数合计大于1个的不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设截止时间。
三、相关政策待遇
对于
2017年
12月
31日
前新办理和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办理之前所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均不予补偿。办理以后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开始享受相关政策。
办理或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政策。
再婚家庭再婚前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有家庭子女数合计大于1的,停止享受相关政策。
四、发证机关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由独生子女家庭女方户籍所在的县(区、市、行委)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签发(出嫁女长期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五、工作要求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具体条件和程序,做好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补发相关事项家喻户晓。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2018年2月底前,各市(县、行委)卫生计生局(社会发展局)、青海油田公司计生办上报本地区新办理和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